灰色地帶:反腐敗法律的文化分析
作者:[英]邁克爾•帕爾馬 李昌林(譯) 發布時間:2010/9/21 11:31:10 瀏覽量:
一、引言
2006年10月,在北京召開了國際反貪局聯合會(IAACA)第一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賈春旺(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指出,會議對于促進國際反腐合作具有重要意義。會議一致認為:“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的成立為今后反貪國際合作搭建了新的平臺,拓寬了交流渠道,構建了直接合作機制,必將在國際上產生深遠影響,對世界反貪工作的發展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焙喲灾,我在本文中要說明的是,如果更加注意從“腐敗的法人類學”這一新的領域得出的結論,或許更能夠加深對于腐敗的理解,加強對預防腐敗這一丑惡現象的認識。這一新領域從文化相對論視角分析腐敗和腐敗預防,強調了腐敗問題的各種“文化維度”,因此在某些情況下甚至不愿意給腐敗下一個超越各種文化的準確定義,因為它認為下定義注定要失敗。對法律從業人員而言,這種觀點的價值可能是有限的。但是,我認為,在不遠的將來,其中的某些觀點,對于我們理解成員國履行1998年《經合組織反腐敗公約》和2003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創設的國際反腐敗新體制所賦予的國際義務的方式,將具有一定的意義。并且,了解這些人類學觀點還有另外一層意義:法人類學著述愈發強化了一種反“反腐敗”的觀點,這種觀點對世界銀行及其他機構竭力促成且日漸顯現的國際“反腐敗”運動的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持懷疑的態度。
二、法人類學的觀點
在近年來,腐敗問題一直是很多社會科學學科,尤其是政治學、經濟學關注的焦點之一。在全球化過程中,對比較法的需求不斷升溫。并且,由于腐敗的界定、預防和懲治,涉及到國際貿易、不同文化價值觀和社會態度,因此其困難重重。比較法和法人類學對這一問題只是在近期才給予了少量的關注,這種現象可能有些出人意料。
事實上,人類學學者很久就已經注意到了沒有納入公眾視野的“非法或半合法交易”的重要性。例如,從布洛克、博伊塞維安和基爾納等人的著述中,可以發現對于所謂“保護費”、“回扣”等現象的詳盡、深入的分析。有時候,人們把賄賂描述為互惠和送禮,例如摩爾1973年對法律多元的研究。這屬于法人類學正在興起的“程序化”視角的一部分。這種觀點關注的重心不是正式的規則和制度,而是個人在正式法律制度的陰影下實際處理其社會活動的行為方式。但是,只是在極為罕見的情況下,這些研究才使用“腐敗”一詞來描述當今我們稱之為“腐敗”的這一不正常行為。鑒于人類學固有的文化相對主義視角,當時的人類學家們主要是從地方層面和非正式制度的角度解讀這些行為,而把對這些行為的道德評價作為考量的次要因素。
現在,人類學家們更愿意把此類行為界定為“腐敗”,因為這是最為適當的表述。這種態度的變化,部分是由于人類學對政府活動越來越感興趣,部分是由于對地方層面的研究,使學者們一方面更加注意正式法律中蘊含的道德沖突,另一方面更加注意日常的普遍社會慣例和價值觀。后者常常被當地人視為正確的行事方式,即便其行事方式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構成犯罪。被一種規范——國家的規范——視為腐敗的行為,在普通人看來則可能符合根植于當地規范架構的社會生活真實規則。
是故,簡言之,法人類學提倡“自下而上”地看待腐敗問題(注:對“自下而上”分析方法之價值的詳盡闡述,并且承認,當地對更普遍的規范的理解和解釋,對于全面分析腐敗及其預防具有重要意義!
除了提倡“自下而上”的進路,法人類學還有其他一些重要觀點。我們對這些觀點或許會表示贊同,或許會表示反對。作為法律人,我們可能會覺得它們是在誤導,或者太顯而易見。但是,哪怕僅僅是由于如同我在上文中指出的,這些觀點與嶄露頭角的全球反腐合作相左,或者對其持批評態度,我也覺得有必要提一下。
法人類學的第二個主張是,把腐敗界定為一個嚴重問題,這本身就是成問題的(誠然,他們承認,正如前世界銀行行長詹姆士•D•伍爾弗遜所強調的,腐敗是嚴重阻礙公平公正發展的一個“毒瘤”。但是,“腐敗”也輕而易舉地成為發達的“北方”評價次發達的“南方”和“東方”國家的話柄。法人類學者指出,人們通常認為,在世界上的發達地區,腐敗不過是一個“偶發”現象,而在其它地區則是“制度性”的,特別是在非洲、亞洲、拉丁美洲、東歐的一些“弱小國家”,腐敗更成為問題。人們對安然之類的案件,則往往變得十分健忘。換言之,在分析腐敗問題、促使“最高的正直標準”成為治愈腐敗的良藥時,我們“西方國家”不應當采用雙重標準。
第三,腐敗通常根植于一個較大的權力結構之中。這意味著腐敗不是一個容易被限定在較小范圍內并以“外科手術”根治,從而留下一個健康的良好管理體制的問題。結果,如果企圖撲滅官員“一切形式的不良行為”,可能會對政治穩定造成嚴重影響,會給社會帶來比腐敗本身更嚴重的問題。
第四,在很大程度上基于民眾